(2015)乐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宪宗、李付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宪宗,李付广,钟彦臣,赵瑞书,李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被执行人赵宪宗。被执行人李付广。被执行人钟彦臣。被执行人赵瑞书。被执行人李有宝。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5)乐商督字第88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94985.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