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思伟诉赵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思伟,赵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邓思伟。委托代理人王坚任,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明。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正超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