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528号原告:岳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审判员白桂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央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