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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裴某等与牛占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1,牛某,裴某2,徐某,牛占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裴某1。申请执行人牛某。申请执行人裴某2。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牛占详,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裴某1、牛某、裴某2、徐某与被执行人牛占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7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忠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