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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91号原告龙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吴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400元,本院退回250元。审判员  洪胜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练昌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