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龙某甲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1191号原告龙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吴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龙某甲负担,原告已预缴人民币400元,本院退回250元。审判员 洪胜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练昌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