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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郭某某,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某某,女,45岁,汉族。系郭某某之母。被告申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申某某,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