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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01号河南省巩义市孝南化工厂与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巩义市孝南化工厂,湖南省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巩义市孝南化工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西边.法定代表人景青锋,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私营),住所地:道县仙子脚镇(原跃进机械厂内)。法定代表人李世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世平,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巩义市孝南化工厂与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道县远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世平已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巩义市孝南化工厂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