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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彭XX,女,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黄XX,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彭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元,由原告彭XX负担。审判员 洪  亚  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银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