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与叶伟波罚金一案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96-1号被执行人叶伟波。叶伟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被告叶伟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96号案执行叶伟波的罚金人民币2700万元(已缴纳罚金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伟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叶伟波收通知后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国土、住建、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戚卫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