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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昌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王昌东,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东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昌东负担。审判员  栾夫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士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