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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法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仁才与安徽省含山县运丰棉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仁才,安徽省含山县运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329号(2014)含法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何仁才,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含山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运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卢永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应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应保在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徐应保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应保每月的工资收入2900元,直至金额满55825元(含执行费825元)为止。(划到法院帐号:17×××24。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含山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周龙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