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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19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4日。原告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星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敬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婷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