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敬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19日。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24日。原告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敬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星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敬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婷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