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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布莱特建材有限公司、陈某甲等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布莱特建材有限公司,陈某甲,池某,陈某乙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衢龙刑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浙江龙游布莱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莱特公司),地址龙游县模环乡士元西畈,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诉讼代表人项建英,布莱特公司会计。被告人陈某甲,布莱特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卢礼成、陈惠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池某,布莱特公司股东、分管环保工作。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永飞,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布莱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袁志平、吴小燕,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公诉刑诉(2014)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不能在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内审结,于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项建英、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及辩护人卢礼成、陈惠平、徐永飞、吴小燕、袁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6日、同年7月16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4月16日、8月16日本院根据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开始批量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树脂类废液(危险废物)。为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作为布莱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股东的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明知布莱特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自2013年2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安排企业员工,将生产产生的精馏或蒸馏残液、废活性炭用塑料桶提取方式倒入导热锅炉混入煤中焚烧,共非法焚烧81吨。同年7月,由于企业产能增加,有机树脂类废液也随之增多,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经商议,购买型号为HR-F-W-100型焚烧炉用于焚烧处置废液,并安排企业员工将废液从废液池(废液罐)中泵入焚烧炉装置与柴油混合焚烧处置,至同年12月案发,共计焚烧146吨。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被传唤归案。龙游县环保局于2014年1月2日在布莱特公司现场废水贮罐封存废液50吨。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及作为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项建英及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对照危废名录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有经精馏程序后产生的废液才是危险废物,而布莱特公司实际使用的是蒸馏程序;故起诉认定采用锅炉焚烧危险废物81吨证据不足。2、2013年7月安装了焚烧炉以后,废水直接泵入焚烧炉焚烧,没有经过精馏,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起诉认定采用焚烧炉焚烧废液146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封存于储存罐的50吨废水未处置,不应认定为违法处置的危险废物。4、每生产100吨产品,可产生废液3吨,全年生产量10000吨,产生的废水应当是300吨,扣除焚烧炉焚烧的146吨和封存的50吨,剩余104吨;那么经精馏后产生的危废应为3.12吨及废活性炭2吨,本案应认定非法处置废液5.12吨。陈某甲作为证人被通知到公安机关,其主动交待全部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池某、陈某乙的辩护人认为,1、2013年2月至同年7月,布莱特公司的废水虽经蒸馏处理,但并未经过精馏处理,不属危废目录范围,不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同年7月以后,直接送焚烧炉焚烧的146吨,未经过精馏处理,不应认定为危险废物。3、封存的废液50吨,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4、经精馏预处理,低沸部分占3-5%,属固体废物。按环评预测产生废液分别为12.923吨、4.817吨,加上废活性炭2吨,总量是19.74吨,起诉认定81吨、146吨证据不足。5、环保部门对布莱特公司废液废气处置办法没有明确制止,仅要求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对安装焚烧炉也是明知的,要求在7月20日前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焚烧炉投入使用后,环保部门也仅仅是要求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于2013年12月28日前报局备案。6、布莱特公司使用的焚烧炉是国家认可并推广的合格环保处理设备。综上,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违法处置废活性炭2吨,尚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构罪标准。如果合议庭认定其有罪,希望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陈某乙所起作用较小,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池某主观恶性不深,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初犯,建议对陈某乙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对池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布莱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住所地龙游县模环乡士元西畈;经营范围:不饱和聚酯树脂系列新型合成材料生产、销售等。陈某乙系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总经理,池某参与公司实际管理。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单位布莱特公司开始批量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从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10831.038吨。其中,3月至7月生产量为5879.306吨;8月至12月生产量为4951.732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机树脂类废液(危险废物)。为了处理该废液,作为布莱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明知布莱特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2013年2月至同年7月,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安排企业员工,将生产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倒入导热锅炉混入煤中焚烧,共非法焚烧精馏残液(危险废物)14.698吨、废活性炭2吨。同年7月,由于企业产能增加,废液也随之增多;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经商议,购买型号为HR-F-W-100型焚烧炉用于焚烧处置废液,并安排企业员工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液从废液池、贮存罐中泵入焚烧炉装置与柴油混合焚烧处置,至同年12月案发,共计非法焚烧危险废物13.332吨。2013年12月27日,陈某甲、池某、陈某乙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林某甲和证言证明,布莱特公司原由陈某乙、池某、陈某甲三人合办,主要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2013年年初开始生产。其于同年11月投资入股,负责销售工作;陈某乙是公司法人代表,分管生产;池某负责资金、环保;陈某甲负责原料采购、销售。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要审批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气用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废水储存于水泥池,然后抽到焚烧炉中高温焚烧。周边百姓反应田里很臭;后公司购置了储罐储存废水。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是公司的技术人员。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经过加热、搅拌、反应、成品产出等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蒸馏釜升温蒸馏,形成废气排放,另外形成有毒有害的低浓度废水导入收集罐;2013年7月之前用塑料桶浇在煤上烧掉;残渣卖给砖瓦厂作原料。7月以后建造焚烧炉处理废水,老板将蒸馏釜改装成成品反应釜。生产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喷淋、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焚烧炉处理废水的原理是把废水通过柴油点喷燃烧,形成气态。焚烧炉每小时最大处理废水的量150公斤;听池某讲,每天焚烧10-12小时,处理废水约1500斤;每二天,使用柴油约200公升。2013年2月至同年12月,共违规处置废水约230吨、废活性炭2吨。3、证人范某、王某甲证言证明,其系公司锅炉工。2013年2月公司生意好起来,锅炉每天24小时工作;公司要求把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浇到煤中烧掉。其每天用煤二十几车,要烧掉十几桶废水。同年7月以后生意越来越好,废水增多,公司买了焚烧炉专门处理废水。其操作焚烧炉,每天处理废水约1500升。4、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系公司的维修工,还负责更换烟囱里吸附有毒有害气体的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换下来后交给王某甲、范某放在锅炉里烧掉。王某甲、范某还用水桶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浇到煤上烧掉。焚烧炉造好后,范某将废水泵入焚烧炉里用柴油燃烧,然后排到空气中;空气中会散发出很难闻、刺鼻的气味。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负责公司生产车间技术操作管理工作。公司于2012年12月开始投入生产。生产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废。废气通过喷淋、活性炭吸附后排出。废水收集到罐里,然后泵入焚烧炉焚烧掉;这些废水有刺激性味道,对人体是有危害的。处理废水、废气及固废是老板安排的。焚烧炉由朱某操作,换活性炭由朱某、小周负责。2013年7月之前,废水运到锅炉房浇到煤炭上烧掉,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废水量是原料量的4%-5%。废水,废气及固废按规定应该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但处理成本比较高。6、证人何某、刘某甲证言证明,其系公司操作工。生产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喷淋、活性炭吸附后排出。废活性炭属固废。2013年7月之前生产中形成的废水导入废水池,然后倒在煤炭上烧掉;7月后购买了焚烧炉,废水导入焚烧炉烧掉。按规定废水应该用运危化品的车子统一运到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老板们应该是知道的。7、证人林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2月其到公司上班后,陈某乙告诉其生产车间西侧二个罐里装的是生产产生的废水,需拉到锅炉房混在煤中烧掉。其用塑料桶将废水拉到锅炉房;每天平均三桶左右。同年7月建了焚烧炉,废水从废水池泵入焚烧炉用柴油烧掉。废水很臭,含有化学物质,是有毒有害的。8、证人项建英证言证明,我系公司会计。公司原法人是陈某甲,后变更成陈某乙,股东有陈利红(池某妻子)、林某甲和,公司2013年3月开始为浙江龙鑫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龙鑫公司)代加工树脂8700吨;为上海殴昌化工有限公司代加工树脂700吨。全年自行生产树脂1500多吨,销售额2000多万元。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开始是和烧锅炉的煤混合一起烧掉的,7月以后用焚烧炉焚烧。9、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其系公司出纳。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是用焚烧炉烧掉的。焚烧炉用柴油做燃料,2013年共购买17000多升柴油。10、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系公司叉车驾驶员,一桶180公斤的柴油叉车可使用两个多月。1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3月,温州市中侨高分子新材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委托布莱特公司代加工不饱和聚酯树脂。12、证人田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3月被中侨公司派驻龙游工作,负责对布莱特公司代生产的树脂成品进行清点、统计、发货。每月发货约600-700吨,均发往龙鑫公司。1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3月被中侨公司派驻到布莱特公司工作。布莱特公司为其公司代加工树脂,其主要负责对公司购进的原材料进行统计核对。同年3月至12月20日,每天运原材料20吨左右。14、证人余某证言证明,其负责布莱特公司的活性炭采购。2013年5月25日购买了2吨活性炭用于喷淋塔吸附废气。用过的废活性炭是放入锅炉里烧掉的。15、证人叶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2月底至同年12月,其从布莱特公司拉过18车煤渣,每车5吨左右。该公司的煤渣臭味很重。16、证人叶某乙证言证明,其向叶某甲购买煤渣制砖。17、证人叶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或2010年布莱特公司土建时其在工地负责监督;为了储存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建造了污水池,废水处理设想是倒在锅炉里烧掉。18、证人徐某乙证言证明,布莱特公司生产树脂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臭气。2013年11月,村民王某丙说该公司排出的污水渗透到他养鸭铺边的水沟里,气味很臭,污染比较严重。后来农田受污染的村民到公司闹,该公司与村民签订了每亩500元/年的补偿费协议书。1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养鸭养鱼的地方在布莱特公司南面500米左右,2013年2月开始闻到刺鼻的气味;同年10月,气味非常严重,鱼塘边的小沟水都变黑了,甲鱼也死了。其找到陈某乙,他说可能废水池渗漏,要整改。12月22日,省环保厅突击检查我们这里的水质情况。20、证人王某丁、江某证言证明,附近农田都被布莱特公司排出的废水污染了。农户到村、乡、县政府反映,要求赔偿损失。后来老板补偿了损失,其补偿到二千多元。21、证人姜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安达加油站与布莱特公司签订了购买0#柴油的授权委托书和保证书;2013年8月7至同年10月向布莱特公司运送柴油3次,共计10950公升。2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现场情况。23、布莱特公司年产5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系列新型合成材料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龙游县环保局关于布莱特公司年产5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系列新型合成材料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龙游县环境监测站关于布莱特公司年产5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系列新型合成材料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证明,该项目工艺流程、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产生废液测算数据及处置办法等。24、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布莱特公司2010年12月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验收意见函、龙游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意见书、龙游县环保局关于布莱特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关于布莱特公司新增一套HR-F-W-100废液型焚烧炉备案申请报告、宜兴市华瑞焚烧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R-F-W-100废液型焚烧炉材料证明,布莱特公司投产前经过环保审查验收。投产后,龙游县环境监察大队先后七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并对监察发现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该企业的废水焚烧炉使用未进行过环评审批。龙游县环保局于2013年11月21日要求该企业废气处理设计方案于同年12月28日前报其局备案。该企业未建立危废储存场所,龙游县环保局未接到转运危废相关审批申请。布莱特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向龙游县环保局申请采购HR-F-W-100废液型焚烧炉一套。25、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布莱特公司固体废物种属的意见证明,布莱特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属危险废的种类为:(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抺布、锯末,废物类别HW13;(2)设备清洗废水,废物类别HW13;(3)高浓废水精馏产生的釜残液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废物类别HW13;(4)废气治理装置中活性炭吸附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06;(5)醇洗塔产生的废液,废物类别HW06。企业不进行清馏预处理的废水,不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范围,为高浓度废水。26、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回复、关于布莱特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产生废液量预测的函证明,1)《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表述的蒸馏浓缩反应釜与浓缩精馏反应器相同。2)2013年2月至7月经蒸馏浓缩反应釜产生低沸物应属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对应的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废物代码:261-038-13)中的釜残液。3)危废目录中,261-037-13与261-038-13二者的差别是前者是在反应合成中产生的废物,后者是在精馏等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4)化工生产中,母液一般指经沉淀或者结晶过程中分离出沉淀或晶体后残余的饱和溶液,从该公司的生产内容看,该公司不存在母液。5)精馏浓缩低沸物和喷淋塔废气处理废水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合贮存。该企业在2013年后期未对生产废水进行精馏预处理,无低沸物产生,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均混合贮存。6)根据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工程分析,该公司2013年共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11212.038吨,按环评预测产生废液为28.03吨,其中3月至7月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5879.306吨,预测产生废液14.698吨;8月至12月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5332.732吨,预测产生废液13.332吨。27、增值税发票、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汇总表、销售树脂发票凭证、销售树脂统计表、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布莱特公司从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代加工不饱和聚酯树脂9685.444吨,自行生产1145.594吨,总生产量为10831.038吨。其中,3月至同年7月生产量为5879.306吨;8月至12月生产量为4951.732吨。2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公司验收单、领料单、出库单证明,龙鑫公司2013年4月至同年12月委托布莱特公司代加工不饱和聚酯树脂总计7716.98吨。29、购买原材料发票凭证、统计表、授权委托书、保证书、发油单证明,布莱特公司2013年3月至12月共购买生产不饱和聚酯树脂产品原材料1563.747吨及购买煤、柴油的情况。30、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中石化加油卡明细证明,布莱特公司在2013年8月9日至同年12月28日的加油情况。31、用电量统计分析、历月电费明细证明,布莱特公司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生产情况。32、杭州厚晶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布莱特公司向杭州厚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2014年1月2日二次采购活性炭各2吨;公司未回收废活性炭。33、焚烧炉标签、宜兴市华瑞焚烧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R-F-W-100废液型焚烧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宜兴市恒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宜兴市环保产品生产资格证书、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宜兴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恒泰环保部分销售业绩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衢州市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等证明,2013年7月布莱特公司从宜兴市华瑞焚烧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型号为HR-F-W-100焚烧炉,利用柴油与废水混合焚烧变成气体排出的方式处理废水。3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龙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证实,布莱特公司注册登记压力容器一台;锅炉一台。该公司废水焚烧炉不属于特种设备。3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证明,2013年1月18日,陈某甲代表布莱特公司与龙游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约定由布莱特公司将污水收集、运输至污水处理公司;处理前每批次水样须经监测达到污水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36、龙游城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布莱特公司曾拉过污水水样试处理,因该污水污染指标高,处理难度较大,无法处理。自2013年1月至案发尚未处理过该企业的污水。37、调取证据清单、衢州市工业废物委托处置合同、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泰公司)证明证实,布莱特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抹布、锯末(聚合物)、清洗废水属工业危险废物。2012年3月16日,陈某甲代表布莱特公司与清泰公司签订衢州市工业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合同有效期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但直至2013年12月27日,布莱特公司从未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运到该公司处置。3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布莱特公司相关情况说明、废水封存照片证明,龙游县环保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布莱特公司存有约50吨废水的贮罐进行封存。39、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清泰公司关于布莱特公司委托我公司处理危险废物、污水的有关情况证明证实,布莱特公司自2013年12月27日开始,委托清泰公司处理废活性炭5.88吨,污泥22.74吨;污水442吨。40、商标注册证、土地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登记证等。41、布莱特厂区废液池渗漏侦查实验记录情况及图片、蓝色大塑料桶侦查实验记录情况及图片证明,民警在对布莱特公司厂区废液池是否渗漏情况及装运废液的蓝色大塑料桶、红色小塑料桶的装水限额进行侦查实验的情况。42、龙游县公安局关于布莱特公司导热油锅炉焚烧处置废水量及焚烧炉焚烧处置废水量的计算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2月至2013年7月,用导热油锅炉焚烧的废水重量估算约为660*150=99000公斤,计99吨;同年7月至12月25日,利用焚烧炉处置废水约145.758吨。4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布莱特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函、调查询问笔录、专家组现场检查意见、监测报告证明,浙江省环保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布莱特公司存在环保治理设施操作不当、废水焚烧处理设施未经环评审批、未建危废储存场所等问题,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将情况通报给省公安厅。44、立案决定书证明,龙游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6日对布莱特公司污染环境一案立案侦查。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情况等证明,布莱特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股东有陈利红、林某甲和、陈某乙;经营范围:不饱和聚酯树脂系列新型合成材料生产、销售等。2012年11月15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为陈某甲。4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的身份情况。47、归案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甲、池某、陈某乙于2013年12月27日被传唤归案。48、陈某甲、池某、陈某乙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且能相互印证。本案2013年2月至7月,经精馏产生的残液,按工艺预测产生危废为14.698吨;同年7月至12月虽未经过精馏工序,但布莱特公司并未将其中的危废分离出来,而是混合处置,故仍应按预测产生危废13.332吨认定。公诉机关对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布莱特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的认定及废水未经过精馏处理,不应认定为危险废物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龙游布莱特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甲、池某、陈某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亦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甲、池某、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陈某甲、池某、陈某乙不符合自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江龙游布莱特建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三、被告人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四、被告人陈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英人民陪审员  邱亚青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