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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执行林映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林锡武,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平,职员。被执行人林映静,女,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映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林映静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0.9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5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