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正等与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暂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异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男,出生于1935年4月3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第三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念忠,主任。委托代理人戴小平,男,该办事处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凤英,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与被执行人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暂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系由济南大观实业公司出资30万元及董河林、李宇平、闫亚萍、李慧明、盖喜文等5人共同出资186万元成立,后被吊销。济南大观实业公司出资30万元不实,应对申请人承担注册资金30万元不实的责任。济南大观实业公司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大观园街道办事处开办成立,1997年11月20日,大观园街道办事处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济南大观实业公司变更隶属关系为第三人,济南大观实业公司成为第三人兴办的实体,第三人承担其债权、债务。济南大观实业公司于2001年11月5日被吊销,依照协议书约定,应由第三人承担其债权、债务,故应由第三人在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应在3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正清偿(1998)槐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济南美奇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石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