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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应木中与唐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木中,唐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50号原告应木中,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包工头,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唐真,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江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木中诉被告唐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由审判员永青拉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应木中诉被告唐真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木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28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收取,共1940.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永青拉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洛松向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