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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金文与王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文,王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文。被执行人王福华。申请执行人王金文与被执行人王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5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700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