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白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赵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