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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明庆与赵学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庆,赵学清,四川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陈明庆,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清,男,成年人,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第三人四川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8号。法定代表人曾明先。原告陈明庆与被告赵学清、第三人四川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明庆承担。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