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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4日,现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缪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日,现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