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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同居生活,育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补领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甚至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腊月原被告达成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2015年正月5日,被告因琐事和原告争吵,被告及其母亲对原告实施暴力。现双方并无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昱萌、婚生子王少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两子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答辩称,原、被告双方从2003年认识至今已过10年,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照顾,不希望家庭破裂,也不愿意离婚。被告称其以前脾气不好,对原告有过过激行为,当庭向原告诚恳道歉,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希望原告谅解,并能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2003年农历7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正月初五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1月27日生下女儿王昱萌,2014年4月18日又生儿子王少泽。2013年7月26日双方在周至县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2月22日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家,二人分开生活,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母亲照看。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了解,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生有一女,双方共同将女儿抚养长大,说明二人感情较好。共同生活八年后,双方又补领结婚证,结为合法夫妻,并又生下一子,说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双方因琐事时有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能直接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当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并表示以后坚决改正自己的脾气和行为,同时又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应当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