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程相朋与被申请人张磊、原审被告南阳日报社、王淼为名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相朋,张磊,南阳日报社,王淼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再终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相朋,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师云恺,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审被告:南阳日报社。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关玉国,任报社总编辑、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淼,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被告:王淼,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程相朋与被申请人张磊、原审被告南阳日报社、王淼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南民申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程相朋的委托代理人师云恺,被申请人张磊,原审被告王淼并代理原审被告南阳日报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 卫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