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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朱某。被告侯某。原告朱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谢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