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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昌银申请执行钟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银,钟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刘昌银,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虞厚述,四川省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钟庭华,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刘昌银诉被执行人钟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昌银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庭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光建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