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鹏与苗军、苗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苗军,苗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35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苗军,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小刚,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7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贾鹏与苗军、苗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二被执行人苗军、苗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苗军、苗小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苗军向申请人贾鹏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苗小刚负连带偿还责任;二、由被执行人苗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苗军主动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贾鹏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