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冻鹏飞与依布拉音·艾海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冻鹏飞,依布拉音·艾海提,艾合太日丁·艾合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冻鹏飞,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依布拉音·艾海提,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被执行人艾合太日丁·艾合麦提,男,维吾尔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博湖县。申请执行人冻鹏飞与被执行人依布拉音·艾海提、艾合太日丁·艾合麦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做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冻鹏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布拉音·艾海提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案件款9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依布拉音·艾海提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剩余的2600元案件款和50元执行费。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伊力哈木·赛依提审 判 员 : 王 辉代理审判员 : 顾 安 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 依 力 夏 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