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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鹏、王丹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鹏,王丹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肖鹏,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丹虹,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鹏、王丹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肖鹏、王丹虹已与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肖鹏、王丹虹共同承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