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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汉双与龚劲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双,龚劲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吴汉双。委托代理人周双兴。被告龚劲松,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双与被告龚劲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汉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汉双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由原告吴汉双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