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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瑶与刘阳兵、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瑶,刘阳兵,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135号原告谢瑶,居民。被告刘阳兵,居民。被告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深圳西路淮河头。法定代表人陈宜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原告谢瑶诉被告刘阳兵、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瑶负担。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