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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宗妮与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3号原告杨宗妮,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先冬,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妮与被告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宗妮未在规定时间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杨宗妮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目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世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