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宗妮与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3号原告杨宗妮,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先冬,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妮与被告周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宗妮未在规定时间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杨宗妮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目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世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