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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健与杨军、惠述银因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杨军,惠述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68-1号原告刘健。被告杨军。被告惠述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诉被告杨军、惠述银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军、惠述银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杨军、惠述银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8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刘健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丈夫肖敬宁名下的位于枣阳市人民路14号(市农信社)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01868号房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