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自贡市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邓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映仲,男,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自贡市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自贡市富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庭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富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明光建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