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寿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庆臻与寿光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臻,寿光市交通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寿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庆臻。被告寿光市交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臻诉被告寿光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王庆臻负担。审 判 长  夏宝山审 判 员  张英云人民陪审员  袁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隋 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