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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怀雨、张成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杨怀雨,张成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开区自由大路枫林园小区1栋102室。法定代表人赵益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怀雨,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1委*组。被执行人张成岩,男,汉族,1976年1月4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为*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怀雨、张成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杨怀雨、张成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益龙腾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