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崔艳红与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红,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崔艳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许明,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崔艳红与被告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志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艳红、被告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艳红诉称,2014年12月15日许明向崔艳红借款3万元并写下欠条,当时承诺2015年5月1日归还,但是崔艳红多次向许明催要借款,许明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诉讼请求:1、判令许明归还欠款3万元;2、诉讼费由许明承担。被告许明辩称,欠条是自己书写的,但是崔艳红同时也欠自己3万元,这笔钱已经互相抵消了,故自己不欠崔艳红的钱。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崔艳红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证据:欠据,证明许明向崔艳红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许明对崔艳红提供的证据当庭质证,并发表以下意见:对欠条没有异议,但按捺不是自己按的,是自己媳妇按捺的,欠条确实是本人书写的。许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通过对崔艳红提供的证据分析,本院认为:该份欠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许明本人签字,能够证明许明欠崔艳红借款的事实,且许明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许明向崔艳红借款3万元,崔艳红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许明借款。同日许明向崔艳红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许明欠崔艳红人民币叁万圆(30000)整,于2015年5月1日还清”。本院认为:崔艳红提供的欠条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崔艳红已经向许明支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崔艳红与许明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生效。许明主张已经偿还借款,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许明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本院对崔艳红要求许明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崔艳红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许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艳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