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神州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神州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于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磊,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神州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龙,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神州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被告山���神州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徐州九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士焱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