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甲与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申字第00001号原告王某、赵某、廖某因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鄂襄新民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日,原审原告王某、赵某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