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超与李广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李广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程超。被告李广宾,曾用名李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利与被告李广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程超利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