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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超与李广宾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李广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程超。被告李广宾,曾用名李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超利与被告李广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程超利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