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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兰先军与林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先军,林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779号原告:兰先军,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林芷君,现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先军诉被告林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先军于2015年9月16日以已经与被告林芷君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芷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先军请求撤回对被告林芷君的起诉的申请,是其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体现,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先军撤回对被告林芷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兰先军负担。审判员 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