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义东与王青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东,王青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003号原告王义东,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青召,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16号12层。负责人刘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娟,女。原告王义东与被告王青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炳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义东、被告王青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义东诉称:2015年4月16日14时57分,被告王青召驾驶京X1号小客车行驶至丰台区南三环辅路木樨园桥东下桥处由北向东右转,适有原告驾驶冀X2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被告车左前部与原告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车经人保公司理赔定损中心定损维修为4079元。原告的车辆是日常上班办事的唯一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打车或租车,被告所驾驶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079元、车辆维修期间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500元、误工费190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青召辩称:交警认定我全责我认可,交警怎么开单子我怎么赔;我的车刮到他中门下面,但是后来过了两天他说车身上面还有划痕,原告当时没有和交警说,说是后来才发现。我说事故当时没有刮到上面,原告说当时也没有看到,后来发现的;我不同意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我的车投保了保险,维修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被告人保公司书面辩称:京X1号小客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要求赔偿应提供行驶证、修理费发票及明细,并交回修车旧件;因本案未发生人员受伤,对误工费不认可;交通费因无人伤且属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诉讼费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14时57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辅路木樨园桥东下桥处,被告王青召驾驶京X1号小客车由北向东右转,适有原告王义东驾驶冀X2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京X1号小客车左前部与冀X2号小客车右侧相接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方庄大队认定,王青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2015年4月18日,冀X2号小客车经人保公司进行了定损;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22日,冀X2号小客车在北京波士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修理,王义东支付车辆修理费407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北京波士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及发票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青召驾驶车辆时未注意行车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王青召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王青召应赔偿原告王义东的合理损失。因京X1号小客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项下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义东的车辆修理费,其余损失由王青召赔偿。王义东要求的车辆修理费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王义东要求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及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保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义东车辆修理费四千零七十九元。二、驳回原告王义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青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