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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曾秀与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26号原告曾秀。委托代理人张冲(曾秀丈夫)。被告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陈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诉被告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秀诉讼的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曾秀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