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洁与被执行人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洁,肖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孔洁。被执行人肖玉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洁与被执行人肖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玉兰下落不明,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8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