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02与许海凤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被执行人许海凤,女,被执行人许海凤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该案已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揭普法执字第147号,本案系重复立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