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02与许海凤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被执行人许海凤,女,被执行人许海凤刑事罚金一案,经查,该案已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揭普法执字第147号,本案系重复立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1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