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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稍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敖某某、义县瓦子峪镇四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敖某某,义县瓦子峪镇四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17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某某,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某某,男,1959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被告:义县瓦子峪镇四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瓦子峪镇四台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敖某某、义县瓦子峪镇四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因本案所涉同一诉讼请求已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在本案中所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回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