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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卞某、李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卞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被执行人:卞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系卞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卞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行非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74925元,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74925元。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卞某、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卞某、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行非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李传阁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焦世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