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四川凤鑫工贸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凤鑫工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6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凤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法定代表人:秦凤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锋北路。法定代表人:沈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793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