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彭某,1962年11月24日,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彭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路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