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艳茹与李俊艳刁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茹,李俊艳,刁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茹,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2委6组152号。被执行人李俊艳,女,197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八一现代城B5栋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刁文刚,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茹与被执行人李俊艳.刁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并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