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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轩诉被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29号原告刘长轩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柱委托代理人邢伟原告刘长轩诉被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人民陪审员胡玉山参加合议。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0日原告在河南德信通物流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发一批西卡防水50件,并由德信通物流的提货单为证据,(货物价值11950元)。经过十多天后浙江的客户打电话说一直没有收到货物,于是原告就去德信通物流区查问,物流公司不理睬我,并说我们不知道你的货物,后来原告多次去找他们协商一直没有结果,物流公司既不返还货物,也不给货钱,在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950元及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公司总部都不知道这回事,不同意赔偿。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0日德信通物流一份,由发货人张经理,发往南曹,收货人为陈二拢。因该批货物运输途中丢失,原告主张是这批货物的货主,要求被告偿还赔偿及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刘长轩与被告河南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证明该批货物为原告所有,原告刘长轩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的赔偿及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长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建华审 判 员  窦建新人民陪审员  胡玉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