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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欧小贞与李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贞,李迪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72号原告欧小贞,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迪胜,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小贞与被告李迪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小贞以遗漏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小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小贞负担。审 判 长  刘洪森人民陪审员  许毓东人民陪审员  戴海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